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新规”设立三项量化指标,严控跨区域经营!

2021-02-20 徐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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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新规”设立三项量化指标,严控跨区域经营!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刚满半年,即迎来重大制度“补充”。今日银保监会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进一步提出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

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引发业界高度关注。


去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并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填补了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时隔半年,银保监会再推《通知》,有何考量?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发布以来半年时间内,各家机构在监管的指引和督促下积极整改,但实践中仍有执行力度存在差异等问题,特别是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和《办法》的要求有差距,存在风险隐患。基于此,制定了进一步细化的《通知》。


具体来看,此次发布的《通知》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通知》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确定了三项量化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在集中度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在限额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二是《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通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这意味着除了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行、信托和消费金融公司外,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的跨省互联网贷款被叫停。


而在去年发布的《办法》中,对于跨区域经营则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仅模糊指出,“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等。


三是信托公司被纳入适用范围。《通知》指出,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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